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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涨不跌,未来价值会赶上比特币吗? !一天翻千倍的“GCB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区块链经济的概念在互联网上迅速走红,甚至进入了普通投资者的视野。

2008 年 11 月 1 日,一位自称中本聪的人发表了一篇文章《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描述了基于区块链的技术、P2P 网络技术、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等电子现金系统框架概念,标志着比特币理论的诞生。

两个月后,理论开始付诸实践。 2009年1月3日,第一个序列号为0的创世块诞生;六天后的 1 月 9 日,出现了一个序列号为 1 的区块。块,并与序号为0的创世块连接成链,标志着“区块链”的诞生。

在区块链火了的同时,也给虚拟货币交易带来了火。比如,最知名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价格,从2009年刚刚问世的0.1美元一路飙升到今天的5万多美元,疯狂上涨了几十万倍。 .

“一天一千次,一币一别墅”的“币圈”神话,让梦想快速致富的人,打着“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旗号进行“投资”事业”热情洋溢,虽然很多人可能连区块链、虚拟货币、比特币是什么都不知道。

在“区块链”投资热潮中,自称能增值又能倍增的自由货币系统GCB币“只会涨不会跌,未来价值会追上比特币” ,一经产生,就引起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凭空诞生的“GCB币”

2017年初,一个名为“天才全球支付GCB”的项目“横空出世”。

据项目认证微信公众号介绍,“天才环球支付GCB”由广财商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于2016年1月16日在深圳成立,其合法代表是吴继明。

“每个人的矿机,每个人的钱包,每个人的交易所,每个人的私人银行,每个人都是股东。”这是全球支付GCB项目的宣传口号。

据其创始人吴继明介绍,发展环球支付GCB项目的原因是“响应党和国家大众创新创业的号召”,创立了支付平台环球支付;购买,消费增值平台;创立全球金融财富管理平台Global Exchange。

这三大产业链拥有最新优化的互联网算法技术,采用点对点区块链技术支持,安全的在线支付结算系统,一个恒定的数字,每一个都有唯一的代码。全球已完成挖矿,开始在全球市场流通。

在GCB币的宣传广告中,吴继明开创性、世界领先的“区块链”技术可享四大第一:“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真正的虚拟货币发行系统”; “中国走向世界的第一个国际金融项目”; “中国第一位天才计算机科学家”; “全球第一个在时间、空间、速度等方面增长最快的虚拟货币”。

据公司介绍,GCB币是一种自由货币体系和可以增值、倍增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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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本项目的虚拟货币还可以在全球购买、全球支付、全球兑换三大板块正式流通。

同时,在GCB代币发布会上,该公司宣称拥有与光彩集团合作的国有背景。 GCB币将作为全球支付货币,只会涨不会跌。 .

参与者需要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

依靠宣传,不少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被誉为全球支付货币,具有高附加值、全球支付结算、自由交易等功能的GCB币。

“致富的新方法”

广告到处都是,那么GCB币的实际收入呢?

女士。王是 GCB 币的买家。 2016年4月,一位朋友向王女士推荐了一种名为“GCB Coin”的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刚发行时的价格不到一美元,但未来可能会上升到一个高位。

王女士听后觉得GCB币不错,于是投入了一些钱买了下来。购买 GCB 硬币需要电子邮件注册。注册完成后,朋友会给王女士账号和密码,王女士可以通过手机登录。

每个帐户都是“矿工”。注册好账号后,购买GCB币充值到矿机,矿机就可以开始挖矿了。

根据全球支付公司的推广规则,GCB币实行会员等级制度。成员通过其上级的推荐获得会员资格。会员账户称为“矿机”。机器挖矿获得GCB币。

女士。王的第一台“矿机”是V1矿机。一开始,王女士从朋友那里买了15万元的“GCB币”,朋友把钱交给了“环球支付”公司“调币”。 朋友通过钱包转账将这些币全部转入王女士的账户钱包,王女士用这些币注册为新的矿机。

女士。王先生注册了20多台矿机。王女士记得,朋友帮她买“GCB币”时,单价是0.7~1美元。

我的朋友还承诺,王女士的矿机产生的所有币都将用于为王女士“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就是转移手头矿机产生的“GCB币”。走出去,交易平台上线后即可套现。

但是平台的发布日期已经延迟。一开始说是5月1日,后来又说7月1日可以启动交易,后来又推到9月1日,到2016年底,王女士的账户已经不能已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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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王女士之前的利润已经购买了“GCB币”并注册为矿机。后来因为这些矿机无法登陆平台,王女士前期投入的钱都没有兑现,彻底亏了。输了。

女士。王是数十万 GCB 成员之一。

为快速推广GCB币,快速达到募资目的,光彩公司多次召开推介会,表示投资GCB币回报率高,安全性高。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光荣的虚拟货币会员。

平台发展线下会员,实行双轨制。会员奖励设置推荐奖、对抗奖、领导奖、层级奖。会员收入分为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两种。

主要是动态收入,即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比如推荐奖励,线上开发线下可以获得10%的奖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固定推荐码,线下激活账号需要输入线上推荐码,系统会根据线下业务量计算到 10% 的在线佣金。

层数加成是指线上可以获得下线总性能的3%~5%,最高可以获得9层(矿机V4),一般V1最多可以获得3层,V2最多可占用5层,V3最多可占用7层。以上奖励佣金均以GCB币计入在线账户。

披上新的区块链外衣

“GCB奖金制度的本质是典型的‘拉人、线下发展’的传销模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倩告诉《方圆》记者。

首先,参与者认购了所谓的虚拟货币GCB币有资格加入,并介绍他人加入;同时,通过引入他人参与下线人员的发展,从而建立内部上下级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此外,主办方使用参与者交付部分费用,公司支付第一批参与者的报酬以维持运营;参与者的收入由他们加入的顺序和开发人员的数量决定。

在王倩看来,这种典型的传销模式已经在众筹、外汇、P2P等概念中屡见不鲜。比特币走红后,开始披上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外衣。

2018年,因投资者举报,GCB Coin公司主要负责人陆续被捕。

最早创立GCB币的是吴继明。吴继明分别于2014年至2016年成立了环球支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公司)和环球支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环球支付投资公司)、环球支付区块链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区块链公司)等公司。在此期间,吴继铭自己开发了虚拟货币GCB系统。

2016年1月,吴继铭与胡涛合作(单独办理)传销GCB币。

同年5月,吴继明退出与胡涛的合作后,继续通过其名下的全球支付公司进行宣传。 GCB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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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黄小发与吴继明成立白云环球买买公司(法人为黄小勇,黄小发的弟弟,实际控制人为黄小发,吴继明入股环球支付投资公司,担任主管,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与环球支付公司合作发行和推广GCB币。

GCB币传销团伙一共七层,第一层是吴继明、黄小发,其余六层是龙一清、林晓明、向晓亮等人,层次分明,结构清晰。

黄小发全球代购公司和吴继铭全球支付公司联合发行推广GCB币。以研讨会等形式,要求参与者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按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比特币在什么时候发行的,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培养其他人参与。

龙一清在深深圳等地通过宣传,现场帮助报名,直接或间接发展线下林晓明、张云(另案处理)、赖小河(另案处理)案例)等。

其中,张云和赖小禾是他们的助理,张云负责帮他们收款和转账,赖某禾负责为他们的支线客户注册和开户。林晓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向晓亮等人。

根据他们的银行对账单,有22人通过购买林晓明的GCB币成为线下投资者。向晓亮协助全球支付公司推广GCB币比特币在什么时候发行的,并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进行线下发展。

通过线下购买矿机和GCB币,可以获得介绍奖励、匹配奖励、管理奖励等动态收益,并进行“套期保值”套现。

2018年8月28日,吴继明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湖南省益阳市紫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9年2月至3月,向晓亮、林晓明、龙一清、黄晓发先后被捕。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发、龙一清、林晓明、向晓亮以销售GCB币的名义组织、主导经营活动,要求参与参与人取得通过购买矿机和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使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4条,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南山区法院对黄晓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一审判决。黄晓发、龙一清、林晓明、向晓亮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成立。 ,被判处二年零九个月以上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查获的龙一清第二部手机和林晓明第二部手机被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晓发、龙一清后来提出上诉。 2020年8月,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炒作区块链概念,实践非法传销的现实

区块链端承载着极客(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狂热兴趣并投入大量时间研究的人)的技术理想,同时也受益于有心的渔夫。

过去,传销组织试图在不掌握资金和技术的情况下通过拉人来实现财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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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传销组织找到了一种“致富”的新途径,可以有效规避法律监管,即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发行传销币。

一些使用区块链发币的传销项目,会脱离政府大力支持区块链行业的规则,但避免谈及相关的虚拟货币监管。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自公告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在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中,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目前我国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及《区块链》,其中明确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和“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来吸收资金。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区块链概念被炒作非法集资、传销和欺诈的事实。

在王倩看来,随着比特币的爆发,一些“山寨币”,也就是虚假的“虚拟货币”,已经被赋予了生命,比如“元宝币”、“幸运币”、“免费币” . “熊猫币”、“生物币”等上千种,吸引众多投机者参与交易。

仅以2017年以来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及“山寨币”的刑事案件为例,有“以太币”、“GCB币”、“普洱币”、“代币茶票”等开。

王倩告诉《方圆》记者,真正的虚拟货币有六个属性:

1.开源代码(第三方信誉网站上开源);2.量化分布;3.去中心化(无收益中心主体);4.否中央服务器(分布式网络,任何国家政府都无法关闭);5.无关闭期(免费访问,随时提现); 6.直销、传销资金免费注册、免费使用、无奖金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GCB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王倩进一步解释说,一是GCB币的发行和推广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其次,GCB币不能自由存取,随时提取现金;再次,您必须购买矿机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最后,GCB币不是交易工具,没有货币属性,没有任何价值,本质上不是网络虚拟货币,而是虚假的“虚拟货币”。因此,犯罪嫌疑人实质上是在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传销。

吴继明等人在将GCB币投放市场之前,自己控制了部分GCB币。有的投资人买币后,大量卖出,变现。

投资人前期尝到甜头后,通过GCB币升值吸引下线,积极开发下线获取奖励,形成虚拟货币金融骗局。

“目前,我国的区块链发展还不成熟,监管尚未到位,虚拟货币情况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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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表示,个别虚拟货币可能确实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解决了市场的真实需求,承载了一定的权利或价值。但是,更多所谓的虚拟货币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货币,而是单纯的投入市场筹集资金。

大多数人并不关心这种货币的“过去生活”,他们只关心它的“现在生活”。不关心货币的实际价值和技术应用,只关心暴涨和收益,这些货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在此基础上,非法组织打着养生、区块链、云计算甚至国有资产的幌子,但本质上与实际内容无关。越多,你赚的钱就越多。

犯罪分子通常的做法是在“货币”投放市场之前控制一部分“货币”,而一些投资者在购买货币时,会大量出售硬币并变现。这是典型的“山寨币”金融骗局。 .

虚拟货币刑事监管面临困境

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虚拟财产不包括在财产范围内,在第15期发布的对本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人民司法》一审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时隔多年,虽然裁判文书网可以将盗窃游戏币和比特币的案件作为盗窃罪找回,但“山寨币”的持有和使用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王倩表示,在实践中,涉及“山寨币”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个人普遍难以辨认,公安机关甚至不立案。

对于打着“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大量金融犯罪,被查处的犯罪包括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等. 在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在办案过程中,法务会计鉴定对于确定犯罪数额、核实资金流向非常重要。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务会计鉴定单位三方合作机制不健全,鉴定时间缺乏严格控制,会影响办案进程。”

王倩说,这类犯罪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弄清楚虚拟货币的基本原理、存在的风险和漏洞,以及办案司法人员也很难。

王倩还表示,“山寨币”的跨地域性使得此类犯罪的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在不同的省市,甚至不同的国家,从而导致此类案件的发生。 在刑事管辖方面,面临着管辖不明确的困境,而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往往受到举报链条长、程序繁琐等问题的影响。

另外,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一些网络数据和痕迹容易被删除、修改和隐藏,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犯罪地点、登录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挑战。

对此,王倩建议,为保证统一一、法的正确适用,应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虚拟货币和“山寨币”的监管。

同时,还需要规范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的法务会计认定流程,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金融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 (文中涉及者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