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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信用理论构建与新货币理论

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和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与以往任何形式的数字资产不同,数字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数字货币从一开始就选择了去中心化逆向编程的思路。 第二个是可编程的。 与现实世界中具有物理属性的资产不同,数字货币本质上是用计算机代码来表达的,这使得它具有内在的可编程性。 三是通过密码算法实现安全验证。 在数字货币的背景下,用户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是基于密码学原理的公钥和私钥的安全架构来完成的。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关系到数字货币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涉及到金融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

关于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理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货币财产说,一类是货币说。 非货币财产论否认数字货币是货币,主张其属于普通财产; 货币论主张数字货币属于货币。 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非货币财产理论产生了商品论、数据论、证券论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在经济属性和法律定义上,数字货币与现有的商品、数据、证券等财产概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非货币财产理论在解释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时,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冲突和无法弥补的理论缺陷。

货币论主张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是货币,德国和日本是这一理论的主要实践者。 德国在2013年率先立法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日本也在2017年修改了《日本支付服务法》,将比特币视为与货币一样的支付工具。

货币理论面临的首要困境是20世纪以来的国家货币理论。 该理论将货币定义为国家发行的信用货币,作为合法结算和记账的手段。 事实上,国家早就掌握了货币发行权,并通过立法垄断了这一权力。 货币主权也被视为国家的自然权力。 国家控制着货币的发行权,本质上是国家作为货币发行的信用担保,从而为货币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在反对货币论的学者看来,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完全背离了国家货币论的发展路径,去中心化带来的监管困难、被用于洗钱和犯罪成为重要原因。反对货币理论。

在受到国家货币理论谴责的背景下,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逐渐成为货币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再者,哈耶克的货币发行理论并不是完全去中心化,而是从传统的国家中心转变为私人银行。

国家货币理论和货币非国家化理论都受到产生的历史时期的限制。 在上述理论诞生的年代,计算机算力和密码学的发展远不如今天,也没有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 因此,就注定了上述理论所设定的假设很难有效地应用到数字货币上。 这也使得他们在争论支持或反对数字货币作为货币时缺乏说服力。 这样,进一步探究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就需要从货币的本质入手。

2 数字货币信用建设

关于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货币的范畴,还需要从货币的基本特征来分析。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记账符号存在的。 去中心化的技术设计实现了分布式自动记账模式,也节省了中心服务器的记账成本,大大提高了记账效率。 因此,数字货币从一开始就具有货币作为记账符号的首要特征。

这里的重点是回答数字货币能否在国家发行之外建立普遍认可的有效性问题。 传统的货币理论,无论是国家货币理论还是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都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来完成货币信用框架。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去中心化为特征的数字货币应运而生,完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之外的货币信用建设。

一是通过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的方式实现信用建设。 与传统币中心服务器的记账方式不同,数字货币采用分布式记账方式,账本分布存储在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上,这也使得账本篡改的难度从修改原有服务器改变。 对于全社会所有节点而言,其技术实现难度已经从量变变为不可实现的质变,从而提升了数字货币记账的可信度。 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方式也创造了不可超发的信用。 挖矿也被视为一种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 基于其去中心化的设计机制,任何矿工节点都可以参与“挖矿”。

以比特币为例,在形成每个区块的过程中,通过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简称POW)机制来决定记账权的分配,最终证明自己完成了最大工作量的节点被授予簿记权。 权利和比特币奖励。 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单个区块的发行量也呈逐年递减趋势。 基于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比特币的发行规则不可篡改,这也形成了数字货币不可超发的信用。

二是借助时间戳加密属性实现信用建设。 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在没有中央机构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防止数字复制造成的多币种支付成为保证货币信用的关键。 借助时间戳的加密原理,数字货币会记录每一种货币的时间戳比特币与货币最根本的区别,并公布到全网的每一个节点,有效防止数字货币的双重或多重支付,保证交易安全。

三是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实现货币信用建设。 基于去中心化设计,技术人物面临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良币劣币的区分比特币与货币最根本的区别,进而完成货币信用的构建。 数字货币的种类很多,它们之间也存在竞争。 技术的成熟度和安全性、发行机制、挖矿的共识机制、用户体验、公众的认可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其作为记账符号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市场竞争完成良币劣币的区分,最终实现货币普遍认可的有效性建设。

不同于传统货币中心化的信用建设思路,数字货币在去中心化路径之外完成信用建设。 事实上,传统货币在其迭代演进的过程中,往往从民众的共识出发,最终走向国家垄断发行的命运。 这与传统货币所依赖的传统技术条件密不可分。 比如金属货币,国家对金属资源的垄断也意味着对货币的垄断; 又如纸币,虽然不像金属那样过度依赖资源,但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系列防伪标识仍然依赖于国家的权威认可。

但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技术构建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服务器资源,其所有数据都分布存储在全球链网络的各个节点中,记账的算力也由去中心化的在这样一来,国家试图通过垄断专用服务器来垄断数字货币的道路也就行不通了。 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催生了超越国家垄断的货币信用建设,也催生了一种有别于传统理论的货币理论,即数字货币的新货币理论。

三种数字货币新货币理论的理论构建

数字货币新货币理论旨在从去中心化的角度构建货币信用,对主权货币产生了一定影响。 但是,基于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国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 思想开明的。

数字货币的新货币理论是对货币本质属性的回归。 它的诞生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最终为建立以法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的货币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一)数字货币新币论的必然性

首先,新货币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 在货币金融领域,各国长期奉行中央集权的立法结构,监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结算公司等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角色存在。 在集权立法模式下,金融政策的制定、货币发行、利率调节、货币监管、支付审批等均由中央机构完成。

然而,中央集权的立法结构从长远来看催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危机。 首先,中心化引发货币和金融安全危机。 针对中心化服务器的黑客攻击越来越频繁,连摩根大通和美国政府也未能幸免,金融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次,中心化引发金融诚信危机。 中央集权的立法结构形成了中央机构对簿记的垄断权。 从安然的账户欺诈到富国银行全球市值最大的账户欺诈,账户欺诈事件愈演愈烈,引发了一场公共信用危机。 第三,中央集权的立法结构可能导致货币过度发行和通货膨胀。 总之,集权立法结构下的一系列危机最终导致了全球分权化趋势的迅速扩张,而欧元之父蒙代尔甚至提出了全球货币的概念。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去中心化的思想最终催生了数字货币的诞生。 其弥补中央集权立法结构危机的作用还在不断显现。

其次,智能合约的应用将进一步凸显新货币理论的理论价值。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之所以遵守关键规则,并非源于国家体制的社会制裁和压力,而是源于统治空间的规范和结构。 目前,商业、社会、教育、娱乐、交通等活动已全面进入智能化时代,主体的合同、支付等法律行为也将依靠计算机代码完成重构。 催生去中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

与传统协议相比,智能合约不仅可以在数据和算法的支持下帮助各方快速达成协议,还具备自动执行的功能。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币本身必须具有可编程的属性,可以用计算机代码编写成智能合约,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其作为智能合约定价工具的自动履行。合同; 其次,货币本身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智能合约需要自动完成用户之间的支付结算,不再需要传统中央机构的审核过程。 这样,智能合约的支付就不能再依赖法币,而只能依赖数字货币。 因此,智能合约和数字货币自然而然地联系在一起。 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货币对智能合约的履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传统协议主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保证合同的即时履行。 一旦出现违约,借助于传统法币的中心化,法院和银行将通过强制执行效果确保合同的履行; 但借助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思想,设计为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计算机程序完成合约的订立,判断合约履行条件是否满足,完成自动数字货币的自动支付。

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性,其代码也会分布存储在各个节点上,这也保证了合约一旦订立,就不能被单方面修改或撤销。 由此,智能合约不仅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全面降低社会治理中的违约成本,还可以大幅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中权利义务的信用等级。 智能合约也在捐赠、众筹、买卖、捐赠、遗嘱等民间活动中得到充分应用。 社会逐渐形成了传统法币支付和数字货币支付的二元格局:基于传统协议履行的要求,既可以法币支付也可以数字货币支付; 但是,根据智能合约履行要求,只能以数字货币进行支付。 因此,智能合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将进一步推动数字货币作为权利义务的计价功能的发展和应用。

(二)数字货币新货币理论的路径选择

正确处理数字货币与法币的关系也成为新货币理论构建的重要命题。 在数字货币与法币的关系上,存在以数字货币替代法币的绝对观点,容易落入传统技术官僚的套路。 技术治国促进了技术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绝对作用。

不可否认,区块链技术所展现的去中心化技术特性对于弥补传统中心服务器的技术缺陷具有重要意义,但其陷入监管困难的困境,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在大力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体系。 例如美国纽约州出台《数字货币监管法》,通过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牌照管理来完成监管; 俄罗斯的《数字金融资产法》专门针对数字货币。 制定新的监管规范; 英国金融监管局提出了金融沙盒监管的概念。 显然,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和中心化的监管思路是和谐发展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即使监管完善,也很难做到传统法币的监管。 在传统模式下,银行拥有完整的用户及其交易记录数据库,有效推动了监管模式从了解客户到了解数据的转变,最终形成了以数据为中心的监管模式。 但是,数字货币是基于去中心化的特点。 它的数据分布存储在各个节点上,没有所谓中央数据库的概念。 即使是数字货币交易所,也只是作为用户可以选择的交易场所。 它不像中心化模式那样是一个必要的交易场所。

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数据仍然是局部的而不是全局的,这导致各国在数字货币监管中出现了从了解数据到了解客户的逆向发展模式。 美国《统一货币业务监管法》第2章第201条对从事数字货币业务经营的申请人的条件和最低净资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也着重对发行人管理、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实施。 上述监管方式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但其监管力度远弱于传统法币的全球数据监管。

斯皮内洛认为,虽然依靠基于技术的去中心化自下而上的网络管理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一些网络社会问题,但这种方式仍然存在很多风险。 这一客观现实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律治理方式介入,以确保互联网的公平有序管理。 黑客攻击或技术危机可能使人类社会的货币体系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传统法币的制度保障不可或缺。 传统法币的发行、利率和管理都受到国家制度的严格控制。 即使数字货币技术出现偏差,也能起到对传统法币体系的纠偏作用。 为此,Beauchamp 和 Charris 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四种判断偏差矫正方法:自主性、非伤害性、利益性和公平性。 基本原则。

总之,在货币体系建设中,传统法币的制度保障作用不容忽视。 数字货币和法币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从长远看,两种货币应取长补短,共同构建安全、高效、公平的货币立法格局。 鉴于货币与普通财产法律特征的巨大差异,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成为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杨彦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题《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