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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文整顿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行业

imtoken钱包哪个版本好 2023-09-18 05:13:36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正式列为淘汰行业。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同时,《通知》还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事实上,2019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就曾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活动行业 。但在当年11月6日发布的正式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删除了原列入淘汰行业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我们现在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学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和技术进步。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二、三、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格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有序退出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项目加速。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碳峰和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

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的整改工作,市县级政府统一责任国家政策挖矿,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落实方案要求国家政策挖矿,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

区分虚拟货币“挖掘”增量项目和库存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安全。

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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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查看库存商品。

综合调研当地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虚拟资产的公司、规模、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货币“挖矿”项目一一在运营。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和高新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当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存在留空。

(四)检查正在建设的新项目。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拟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梳理关联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一一数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加大节能审核、报装申请等方面的筛选力度,确保整理核对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

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的现场检查。加大对除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的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发现违规供电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项目投资建设

(六)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强能耗双重管控。

严禁将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能耗管控职责,在发现并核实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 能耗 在双控考核中,能耗按新增项目能耗加倍计算。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之前增加和纳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淘汰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决定》(国发[2005]40号)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宣传、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企业进行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的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安装和通电,严格审查安装电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以上网前供电、专线等方式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电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禁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引入新型虚拟货币不允许“挖掘”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未联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专线直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自行开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

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利润。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个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

对现有的项目,对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必须限期停止和取消。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个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推进整顿“矿”活动。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

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控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将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控平台等识别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实际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治理的合力。能源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2十)加强监督执行。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细致并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当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色安全理事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